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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假、劣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要负什么责任?

 

灵山县刘彪答: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种子法第十章从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明确了贯彻、执行种子法中的有关法律责任。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有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