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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能经营和出售种子吗?
桂林市蒋仁志答:种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出售种子是有前提的,必需是自繁自用有剩余的部分,而且要按省级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的种手管理办法实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