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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1985年7月8日批准,湖南省农业厅1985年7月20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管理,及时利用和推广育种新成果,根据《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试行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包括选育和引进的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
牧草、绿肥作物的品种,以及杂种优势利用的组合及其亲本。
第三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管理工作;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
本地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管理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关的日常工作,由同级种子管理部门办理。
第四条 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关的任务:   
(一)制定各种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
(三)组织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向育种单位提出选育新品种的要求。 
(五)办理有关品种审定和管理其它事宜。
第五条 农作物新品种的区域试验在省和地、州、市进行,由同级品种审定机关领导,种子管理部门和
农业科研单位共同办理具体工作。各级育种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区域试验。 
第六条 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种农艺性状稳定、产量高、品质好、抗性强、适应性广。
(二)种子符合原种标准。 
(三)种子不带检疫性病虫和杂草。
第七条 区域试验的主持单位对参加试验的品种,应在区域试验的同时进行品质分析和抗性鉴定。
第八条 通过区域试验评选出来的新品种,要参加一年以上的生产试验。选育或引进单位要同时进行栽培试验。
第九条 表现特别优异的新品种,可越级或跳级参加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条 报请审定新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品种通过连续两年以上(特别优异的品种一年以上)区域试验,抗性鉴定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栽
培试验,综合性状优良,特征特性与其亲本和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二)新品种在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中,产量比对照品种增产达到显著标准,品质、抗性、适应性不低于对
照品种。或者产量与对照品种相近,但品质、抗性、适应性有一项以上性状特别优良的。
(三)报审单位或个人,能提供种植一百亩以上(繁殖系数低的作物可适当减少)不带检疫性病虫和杂草的
原种种子
第十一 条报请审定新品种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或引进经过,特征特性的说明材料。
(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栽培试验、抗性鉴定的总结材料。 
(三)用于食用作物,报品质化验分析和食味评定的材料;属于纤维作物,报纤维物理性能测定与试纺结果
材料;其它作物报品质分析材料。 
(四)品种标准草案。
(五)品种植株主要性状的照片和实物标本。
第十二 条报请审定新品种,由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备齐报
审材料,分别报省或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关审定。地、州、市级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应报省审定机关备案。
第十三 条审定通过的新品种,由品种审定机关定名(引进品种使用原名),发给《农作物新品种合格证书》。
新品种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公布。品种标准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颁发。
第十四 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原种、良种场对审定合格的新品种要加速繁殖,大力推广。
未经审定和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公开。宣传和在生产上推广。
第十五 条已审定通过的品种在生产应用中出了问题,品种审定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性鉴定、品质分析、品种标准化、品种审定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分别由省或地、州、市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关给予奖励。
(二)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性鉴定、品质分析和品种标准化等工作中进行了专门研究,取得显著成果
者,提请科研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三) 经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在生产上获得显著经济效果,提请科研成果审评机关授奖。
第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农作物品种审定机关提请有关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
行政处分:
(一) 未经审定和审定不合格、正式通知停止使用的品种,进行公开宣传,推广,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在新品种选育引进以及报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窃取成果的。
(三) 在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性鉴定、品质分析、品种标准化以及其它品种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 条例年生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 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二十 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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