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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根据《种子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提出了《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农作物新品种推广速度,规范主要农作物引种程序,保护品种选育者、引种者、种子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进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试验。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市适宜生态区域引进品种进行推广。

第三条  进行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并适应我市种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2、该作物对我市主要病虫害有一定抗性,较同一作物的主推品种优质、增产明显或有其它突出优点;

3、无突出的缺点和缺陷。

4、引进品种由引种申报单位自行组织本生态区多点对比试验试种一年以上。

第四条  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我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申报受理单位和统一组织试验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审批程序:

1、引种申报单位每年十月份填报《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1)原审定证书或公告复印件

2)引种申报单位的试验试种总结材料

2、引种申报受理单位审查申报资料后,主持安排引种品种的不同生态区一年多点对比试验。

3、引种申报单位填报《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申请审批表》。

4、市品审会办公室组织市品审会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田间鉴评,审查试验总结,对品种进行评估,并形成建议意见报市品种审定委员会。

5、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报重庆市农业局审查批准,发布公告。

第六条  涉及品质评价的优质或有特殊用途的品种应有重庆市种子管理站抽样送检的法定检测报告。

第七条  品种试验及鉴评等费用原则上由引种单位和品种选育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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