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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新品种(以下简称“品种”),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四川申请品种审定,应由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可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品审会”)申报审定: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下同)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一年以上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达到审定标准,由省区试主持单位推荐审定的品种(从推荐之日起,须在二年内完成申报);

2.四川省未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作物,选育单位有两年以上事前向省品审办报告过的多点(跨三个生态区、五个以上试验点)(特殊作物除外)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表现较好,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和特殊用途的品种。

 

三、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申请审定的品种,均应提交《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20份。《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2.育种单位(个人名称);

    3.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4.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5.品种特征、特性;

    6.历年参加区域试验及生产试验表现;

    7.抗性及品质鉴定结果;

    8.建议的适宜区域和栽培技术要点。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度汇总报告(复印件);

    2.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主持单位意见并签章;

    3.四川省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抗病(虫)性、抗逆性鉴定报告;

    4.四川省品审会指定单位出具的品质分析报告;

    5.由省品审办组织的新品种(指常规品种;杂交种的新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自交系、两用系等)田间技术鉴定意见;

    6.品种标准照片,如株、茎、根、叶、花、穗、果实等的照片(五寸彩色照片);

    7.品种标准;

    8.四川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报审品种(杂交种含亲本)的田间质检报告;

    9.四川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品种,还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1.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总结;

    2.品质检测报告;

    3.植保部门抗性鉴定报告;

    4.典型植株或果实照片;

    5.品种样品1公斤左右;

    6.四川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审定品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于每年2月份(2月1日-28日)和8月份(8月1日-31日)分作物向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并同时交纳审定费。省品审办2月份受理水稻、玉米、高粱、棉麻糖桑、薯类、杂粮、蔬菜食用菌等作物材料;8月份受理麦类、油料、果树茶树等作物材料。

    2.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后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评审。

 

五、品种审定

第八条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审定会议,对申报审定的品种,必须在申报截止日起半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九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可根据需要由办公室聘请专家参加会议,也可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召开评审审定会议的人数应达到专委会人数(以下称“法定人数”)的2/3以上。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报审品种作出提交审定,缓审,不予审定的评审意见(并整理好品种评语)。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四川省品审会召开审定会议,对通过专业委员会评审并提交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后,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法定人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省品审会予以定名、编号、颁发审定证书,并由四川省农业厅公告。

第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可在四川省农业厅公告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种植。

第十三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及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复审。省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会审核同意后,报请四川省农业厅发布停止推广公告。

 

六、审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审定评审标准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省品审会审核,省农业厅颁布。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和《新品种田间技术鉴定报告(格式)》由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四川省农业厅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颁布的《四川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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