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首 页 ||  玉米新闻 || 热点话题 ||  政策法规 ||  品种保护 || 漫谈玉米 || 相关网站 ||  会议·公告 || 会议中心

     

 您所在位置:政策法规/国家法规  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50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业经20012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㈠ 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㈡ 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㈠ 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㈡ 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㈢ 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                            中国玉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