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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34.3—1995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代替 GB 3543-83

净 度 分 析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子净度分析(包括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测。

2  引用标准

GB/T 3543.2 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

3  术语

3.1  净种子 pure seed

送验者所叙述的种(包括该种子的全部植物学变种和栽培品种)符合附录A(补充件)要求的种子单位或构造。

3.2  其他植物种子 other seeds

除净种子以外的任何植物种子单位,包括杂草种子和异作物种子。

3.3  杂质 inert matter

杂净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外的种子单位和所有其他物质和构造。

4  仪器

    a.净度分析台。

    b.钟鼎式分样器、横格式分样器。

    c.不同孔径的套筛(包括振荡器)、吹风机,甜菜复胚种子采用的筛子规格见附录A(补充件)。

    d.手持放大镜或双目显微镜等。

    e.天平:感量为0.1,0.01,0.001g和0.1mg。

5 测定程序

5.1  重型混杂物的检查

在送验样品(或至少是净度分析试样重量的10倍)中,若有与供检种子在大小或重量上明显不同且严重影响结果的混杂物,如土块、小石块或小粒种子中混有大粒种子等,应先挑出这些重型混杂物并称重,再将重型混杂物分离为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

5.2  试验样品的分取

净度分析的试验样品应按规定的方法(见GB/T 3543.2的6.2条)从送验样品中分取。试验样品应估计至少含有2 500个种子单位的重量或不少于GB/T3543.2表1的规定。

净度分析可用规定重量的一份试样,或两份半试样(试样重量的一半)进行分析。

试验样品须称重,以克表示,精确至表1所规定的小数位数,以满足计算各种成分百分率达到一位小数的要求。

1 称重与小数位数

试样或半试样及其成分重量,g

称重至下列小数位数

1.000以下

4

1.000—9.999

3

10.00—99.99

2

100.0—999.9

1

1 000或1 000以上

0

5.3  试样的分离

    a.试样称重后,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将试样分离成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三种成分。

    b.分离时可借助于放大镜、筛子、吹风机等器具(见第4章),或用镊子施压,在不损伤发芽力的基础上进行检查。

    c.分离时必须根据种子的明显特征,对样品中的各个种子单位进行仔细检查分析,并依据形态学特征、种子标本等加以鉴定。当不同植物种之间区别困难或不可能区别时,则填报属名,该属的全部种子均为净种子,并附加说明。

    d.种皮或果皮没有明显损伤的种子单位,不管是空瘪或充实,均作为净种子或其他植物种子;若种皮或果皮有一个裂口,检验员必须判断留下的种子单位部分是否超过原来大小的一半,如不能迅速地作出这种决定,则将种子单位列为净种子或其他植物种子。

    e.分离后各成分分别称重,以克表示,折算为百分率。

6  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

    根据送验者的不同要求,其他植物种子数目的测定可采用完全检验、有限检验和简化检验。

6.1  完全检验

    试验样品不得小于25000个种子单位的重量或GB/T 3543.2表1所规定的重量。

    借助于放大镜、筛子和吹风机等器具,按附录A(补充件)的规定逐粒进行分析鉴定,取出试样中所有的其他植物种子,并数出每个种的种子数。当发现有的种子不能准确确定所属种时,允许鉴定到属。

6.2     有限检验

    有限检验的检验方法同完全检验(6.1),但只限于从整个试验样品中找出送验者指定的其他植物种的种子。如送验者只要求检验是否存在指定的某些种,则发现一粒或数粒种子即可。

6.3  简化检验

    如果送验者所指定的种难以鉴定时,可采用简化检验。

    简化检验是用规定试验样品(见6.1)重量的五分之一(最少量)对该种进行鉴定。

    简化检验的检验方法同完全检验(6.1)

7            结果计算和表示

7.1  结果计算

7.1.1  核查分析过程的重量增失

    不管是一份试样还是两份半试样,应将分析后的各种成分重量之和与原始重量比较,核对分析期间物质有无增失。若增失差超过原始重量的5%,则必须重做,填报重做的结果。

7.1.2  计算各成分的重量百分率

    试样分析时,所有成分(即净种子、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三部分)的重量百分率应计算到一位小数。半试样分析时,应对每一份半试样所有成分分别进行计算,百分率至少保留到两位小数,并计算各成分的平均百分率。

    百分率必须根据分析后各种成分重量的总和计算,而不是根据试验样品的原始重量计算。

    其他植物种子和杂质均不再分类计算百分率。

7.1.3  检查重复间的误差

7.1.3.1  两份半试样

    如果分析两份半试样,分析后任一成分的相差不得超过表2所示的重复分析间的容许差距,表2中所指的有稃壳种子种类见附录B(补充件)。若所有成分的实际差距都在容许范围内,则计算每一成分的平均值。如实际差距超过容许范围,则下列程序进行:

 

见表  2

 

a.再重新分析成对样品,直到一对数值在容许范围内为止(但全部分析不必超过四对)。

b.凡一对间的相差超过容许差距两倍时,均略去不计。

c.各种成分百分率的最后记录,应从全部保留的几对加权平均数计算。

7.1.3.2  两份或两份以上试样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有必要分析第二份试样时,那么两份试样各成分实际的差距不得超过表2中所示的容许差距,表2中所指的有稃壳种子种类见附录B(补充件)。若所有成分都在容许范围内,则取其平均值;若超过,则再分析一份试样;若分析后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差异没有大于容许误差两倍时,则填报三者的平均值。如果其中的一次或几次显然是由于差错造成的,那么该结果须去除。

7.1.4  修约

各种成分的最后填报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

各种成分之和应为100.0%,小于0.05%的微量成分在计算中应除外。如果其和是99.9%或100.1%,那么从最大值(通常是净种子部分)增减0.1%。如果修约值大于0.1%,那么应检查计算有无差错。

7.1.5  有重型混杂物结果换算

净种子:

 

 

P2(%)=P1×[(M-x)/m]

    其他植物种子:

OS2(%)=OS1×[(M-m)/M]+(m1/M) ×100

    杂质:

I2(%)=I1×[(M-m)/M]+(m2/M) ×100

 

式中:M—送验样品的重量,g;

      m—重型混杂物的重量,g;

      m1—重型混杂物中的其他植物种子重量,g;

      m2—重型混杂物中的杂质重量,g;

      P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净种子重量百分率,%;

      I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杂质重量百分率,%;

     OS1—除去重型混杂物后的其他植物种子重量百分率,%。

最后应检查:(P2+I2+OS2)%=100.0%。

7.2  结果表示

    净度分析结果以三种成分的重量百分率表示。

    进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时,结果用测定中发现的种(或属)的种子数来表示,也可折算为每单位重量(如每千克)的种子数。表6可用来判断两个测定结果是否有显著差异。但在比较时,两个样品的重量须大致相当。

8  结果报告

    净度分析的结果应保留一位小数,各种成分的百分率总和必须为100%。成分小于0.05%的填报为“微量”,如果一种成分的结果为零,须填“—0.0—”。

当测定某一类杂质或某一种其他植物种子的重量百分率达到或超过1%时,该种类应在结果报告单上注明。

进行其他植物种子数目测定时,将测定种子的实际重量、学名和该重量中找到的各个种的种子数应填写在结果报告单上,并注明采用完全检验、有限检验或简化检验。

 

见表

见表

见表5 

见表 

见表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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