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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规则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
赵 阳 周飞舟
由于我国的农业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所以对于那些劳动密集的农副产品如水果、蔬菜、肉类等我国具有比较明显等价格优势,但是这种价格优势真正转换成贸易优势,农副产品等质量保证是一个关键的条件。 质量的重要性在我国加入WTO一年来的实践中最为突出地显示了出来。发达国家为我国农副产品的出口设置了种种障碍,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许多的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技术标准的提高或变化。除了传统的动植物检疫标准之外,现在我国又面临所谓“清洁生产”的新概念和新标准。清洁生产不仅要求检疫,而且要求对生产过程实行严格对监督。由于我国的这类农副产品多为小规模多农户生产,监督有较大的困难。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的资源禀赋就是人多地少,我们不可能在目前的情况下强制性地搞大规模地农业经营,这样是否能够达到发达国家地农副产品的的技术标准暂且不说,许多农户将失去土地,后果将是严重的。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对WTO带来对新变化只能在现有对小规模农户经营对现实基础上来考虑对策。 从本文前面章节对论述基础上可以看出,包买制这样一种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形式,正式建立在小规模农户经营的基础上的,而且它能够比较有效的控制农产品的质量,并且帮助农民承担市场风险。这样一种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在WTO的宏观背景下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 1、农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是农产品能够参与市场竞争。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与“规模化经营”不是一个等同概念,同时技术进步是必要条件,但所谓规模经营并不是附加条件。争夺市场的关键因素还是生产和市场制度的创新。著名的经济史学家黄宗智(1986)认为在商业化对小农经济的影响这个问题上不可一概而论,而是要分地区、分社会阶级来看,这无疑是明智的看法。但是更进一步而言,在当前我国农村的结构调整中,小规模农户是否能够从事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商品化生产,除了其社会经济地位(主要是资金、知识背景)本身的限制外,最重要的因素在于由商业化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产业组织和市场制度。缺乏相应的组织和市场制度,农民即使理性,也很难象有些学者所讲的那样趋利若鹜;相反,中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了有效的产业组织与市场制度,小规模农户可以在低风险的情况下很好地应用技术,积极参与商品化生产,顺利进入市场。 包买制就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可供选择的一种有效制度。关键是如何借鉴这样的传统组织和制度资源,并创造性地运用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过程中来。 2、市场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商业化带来的利益并不能自动地给商业化地区的所有农民带来同等的利益,虽然小规模农户拥有相对过剩的劳动力,但是这些过剩的劳动力并不能直接和自动地从商品生产带来的就业机会中获益。资金的限制是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户进行商品生产的一个最重要的障碍。正是包买制通过有效地降低农产品特别是商品率高的农产品在生产和交换中的交易成本,以各种借贷方式(如供种、赊销等)解决了农民(特别对中低收入户)的资金限制,推广了先进的技术,提高了产品质量,农产品才可以开拓市场,农民才可以走出传统农业发展高效农业,提高收入,同时缩小户际收入差别,有利于当前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有利于农村的长期稳定与发展。这一制度对人口众多的中西部地区,对农村工业落后,发展非农产业条件差的地区尤具价值。 3、包买商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纵向一体化产业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由于其特殊内化的信用制度,可以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得生产得以持续稳定发展。也正因此,大多数传统的包买商的联系户有一定的规模限制。而在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需要扩大规模,就必须放大经典的包买制,进一步发挥中间组织的作用,比如黑龙江双城市的力多精奶粉生产厂固定联系的农户已达万户以上,这恰恰是地方政府有为之处。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扶持现代包买商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如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交易规则,建设或引导建设或规划交易的硬件设施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引导中间组织的发育(比如民间的行业协会,合作组织等)。在内蒙古兴发模式中,村委会的作用也是一种值得关注的有效的制度创新。 最要不得的是,政府亲自披挂上阵充当包买商。正如很多专家在讨论海南香蕉事件时所指出的,政府要摆正位置,政府不能“越位”。生产与市场的组织制度是一个渐进的发育过程,政府袖手旁观,任其自生自灭,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但急功近利,行政动员,甚至违背农民的意愿搞所谓“规模化经营”,结果将适得其反,不仅达不到结构调整的目标,反而衍生出诸多问题,甚至发展成各种“事件”,影响农村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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